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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凤凰少女遭猥亵跳楼死亡事件(2010年9月4日湖南省凤凰县酒店事件)

事件栏目 2024-03-22

2010年9月4日19时许,湖南省凤凰县天下凤凰大酒店发生一起女青年跳楼死亡事件。事件发生后,凤凰县公安局迅速组织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同时展开调查走访。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事件应该受理为刑事案件办理。9月5日,县公安局成立“9·4”专案组展开侦查,9月8日案件已成功侦破,少女之前遭到多次猥亵,林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其中包括一名交警和一名协警。最新尸检结果表明,少女体内有迷奸粉成分。

事件介绍

依旧点了一首自己熟悉的《断点》,依旧是饱含真情地唱完这首歌,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谁都没有料到,这竟然成了仅是16岁的农家妹子阿红(化名)生命中最后的歌唱。2010年9月4日18时45分左右,离开KTV一个小时后,阿红年轻的生命在美丽的凤凰古城陨落了。人们为此感到怜悯而又悲愤。

9月6日下午,正在田间劳作的湖北省阳新县下屋村村民邱永贵接到湖南省凤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电话,对方(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告诉邱永贵,他的女儿阿红在凤凰县的一家酒店跳楼身亡了。

9月8日,邱永贵和大儿子邱昌鹏赶到凤凰时,发现女儿阿红已经离开人世4天。警方的结论是阿红“从酒店9楼跳下身亡”,原因有待查明,并已于9月5日进行了尸检。面对妹妹“全身都是伤”的尸体,邱昌鹏心如刀绞,决心一定要为妹妹讨个公道。

随之而来的疑问是,阿红遇到什么事了为什么要跳楼?跳楼时有谁在场?阿红随身携带着身份证,为什么她9月4日身亡,警方9月6日才通知家属?其中到底隐瞒了什么?

一时间,这起少女跳楼事件在凤凰县城传得沸沸扬扬,人们私底下的对这件事的说法有很多。有人说,少女是被强奸后跳楼的;还有人说,参与强奸的还有当地的警察.........

真相究竟如何?在凤凰县城停留多日的邱永贵始终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为之,邱永贵很气愤。

迟来的情况说明:阿红被强奸

邱昌鹏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到凤凰县的这些天,父子俩和亲戚一直在四处奔走,寻求阿红身亡的真相。

邱昌鹏说,家里有五姊妹,家境贫寒,妹妹阿红从小就很懂事,10岁时就会自己做好饭,等着爸妈忙完农活回家。因为穷,家里一个月只能吃上几次鲜肉,每次阿红都会把自己碗里的肉夹到妈妈碗里。

尽管贫穷,但阿红一直很乐观,性格很开朗,也很爱说话,一般的困难她都能自己克服。邱昌鹏坚信,妹妹的死,一定另有隐情。

直到9月13日,即父子俩到达凤凰后的第5天,警方才正式组织邱家家属、律师等人开会,通报了阿红的死因。在会上,警方告诉家属,阿红被人强奸,涉案5人已被刑事拘留。

警方告诉邱家人,案发当天18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龚某、徐某在酒店929房间强奸阿红,犯罪嫌疑人韩某、王某在酒店912房间强奸阿红的朋友丽丽(化名),阿红曾反抗想逃,但房门被龚某和徐某死死堵住,“他们将她拽了回来,林某打了她一耳光,并将她一脚踢倒在床上”。

有媒体报道称,警方对邱家人说,林某强奸了阿红后,龚某和林某等继续在房里对阿红施暴。阿红于18时45分左右再次从房间逃离,经客房过道跑至窗边,从9楼纵身跳下。

9月20日,案发后第16天,凤凰县警方在网站上发出“凤凰县‘9·4’案件事实真相”一文,文章披露,9月8日案件已成功侦破,林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其中,龚某为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徐某为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协警。因前两者的身份,这件案子各大媒体都非常重视。

杂志《真相》一文写道,2010年9月4日,阿红和朋友丽丽、林某、杨某从湖南吉首来到凤凰县游玩。4人到凤凰后,由林某在凤凰的朋友安排一起去吃了午饭,席间几人喝了酒。饭后,阿红、丽丽、林某、韩某等7人一起到“万紫千红”KTV包厢唱歌,到包厢后韩某邀约朋友龚某、徐某一起来玩。

在唱歌过程中,有两人先行离开,阿红、丽丽等人在包厢内继续喝酒。而后,由林某等几人将阿红、丽丽送到一酒店9楼开了4间房休息。

《真相》中称,在酒店房间中,韩某等人多次猥亵阿红并欲与其发生关系,阿红不从,从房间逃离后,从9楼走廊边的窗户跳下,当场死亡。

有媒体报道称,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林某、龚某、徐某、韩某、王某等5人的批捕理由为“涉嫌强奸罪”。

灌醉后带到事发酒店

随着警方对案件情况的披露,与阿红一同来到凤凰的丽丽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出事当天,除犯罪嫌疑人外,只有丽丽一直和阿红在一起。按照警方的说法,丽丽和阿红一同被带进酒店,同样也受到了犯罪嫌疑人的侵犯。

9月27日下午,丽丽告诉记者,她和阿红同在温州一家服装厂打工。因为在同一个车间工作,两人成了朋友。8月19日,两人和同事一起离开温州,前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府吉首。丽丽想回吉首找份工作,而阿红“只想过来玩玩”。

丽丽回忆,9月3日,已在吉首玩了一段时间的阿红取了400元钱,想买回温州的火车票,在犯罪嫌疑人林某的强烈推荐下,阿红决定和林某等人到美丽的凤凰古城参观,“林某说到有名的凤凰古城看看,才不虚此行”。

丽丽说,9月4日,自己和阿红、朋友杨杰、犯罪嫌疑人林某等4人,一起打车从吉首到凤凰县城。午饭时,大家都喝了白酒,阿红喝了大约1两。饭后,有人提议去唱歌,他们便来到“万紫千红”KTV。

在唱歌期间,丽丽和阿红各自喝了一瓶啤酒,“但是喝最后一杯时,我们同时干杯,喝下去之后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丽丽说,她隐约记得自己走出KTV时好像吐了,之后再清醒时,已经进入酒店的大堂,“阿红被扶进了一个房间,我被扶进了912房间”。

丽丽告诉记者,进入912房间后,自己倒在床上,犯罪嫌疑人韩某走进房间,“把我的裤子脱到了膝盖以下”。其间,丽丽看见犯罪嫌疑人林某走进房间与韩某嘀咕了几句。丽丽痛得蹲到了地上,韩某欲抱起丽丽,丽丽奋力反抗,光着脚逃出了912房间。

在酒店的走廊上,丽丽请一位服务员帮忙寻找阿红,自己在服务员的休息室等候消息。据她估计,当时大约是18时40分,自己没有听到走廊上有异常的声音,也没有看到阿红的身影。

随后,当丽丽在服务员的陪同下再次回到912房间时,房间内已经没有人,自己留在房间内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均不翼而飞。

丽丽说:“十几分钟后,一名警察模样的人告诉我,阿红死了。我听到这句话的时候顿时就愣住了。·”

事发酒店9楼仅一小窗,阿红如何跳楼成谜

9月27日19时,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事发酒店,找到了阿红和丽丽在事发当晚各自所在的房间。

邱昌鹏曾对媒体说,自己在凤凰县公安局观看过事发酒店9层的监控录像。经监控人员介绍“她从房间跑出来后,沿着走廊一直跑,然后左拐弯,左腿跨到窗户上,然后跳了下去”。

记者在事发楼层看到,走廊的一面是客房,另一面是一排大玻璃窗。这一排玻璃窗被非常厚的坚硬玻璃封闭,仅在每块玻璃之间开出一个大约33厘米的“口子”。“口子”中间又被转轴玻璃一分为二。记者没有发现该玻璃有最新整修、封闭过的迹象,“

子”中间的转轴玻璃也明显是旧玻璃。

也就是说,人要想从9楼跳下,必须要从不到20厘米的空隙中钻出去。

“我妹妹的体型稍稍有些胖,身高也在1.53米以上,除非她有缩骨术,不然是跳不出去的。”邱昌鹏说。

然而,警方向家属公布的录像却显示,阿红跳出该扇窗户时十分容易。“这是怎么回事呢?”邱昌鹏十分费解。

记者在查看该酒店其他楼层的玻璃窗时发现,酒店的所有窗户均是同一结构。“我也觉得奇怪,这么小的一个缝,她怎么会跳得出去呢?”酒店9楼的一名服务员曾经对媒体发出了同样的疑问。

为了进一步调查阿红的坠楼细节,以及嫌犯龚某等人当日开房的相关情况,在凤凰采访的媒体记者集体向酒店进行了采访,但酒店均以沉默相对。

9月27日上午,凤凰县在该县天下凤凰大酒店的一间客房内就此事召开“新闻媒体交流会”。当记者就此问题向凤凰县副县长高湘文提出疑问时,高湘文同样以沉默相对。阿红的阴道分泌物检测结果如何?阿红究竟被哪些犯罪嫌疑人侵犯过?犯罪嫌疑人中有警察,为何凤凰县公安局没有回避办案?……对媒体提出的这些问题,高湘文和凤凰县公安局副局长张任平均未作答,匆匆离去。整个“新闻媒体交流会”仅持续了8分钟。

警方曾向丽丽的父亲收取阿红的安葬费

在丽丽家中,丽丽的父亲拿出了一张收条。“你们记者能解释一下,为什么要我们付阿红的安葬费?”记者看到,这张收条上写着:“今刑侦大队收到侯某(丽丽的父亲——记者注)为邱某(死者)交来安葬费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落款为“凤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经手人:付军生、向鹏”。

记者从凤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了解到,付军生为刑侦大队大队长。

据丽丽的父亲介绍,丽丽被公安局留置了5天。他见到女儿时,丽丽的头发、身上都是脏兮兮的,警方要求他为阿红交1万元的安葬费。

“虽然当时我觉得不合理,但是为了不让女儿受苦,我到凤凰县城找亲戚借了2000元,交了以后将女儿领回了家。”丽丽的父亲说,自己无论如何也想不通,同为被犯罪嫌疑人侵犯的“受害者”丽丽,为什么要为阿红支付安葬费。

记者向凤凰县公安局副局长张任平求证,丽丽被犯罪嫌疑人在酒店912房间“侵犯”一事,是否已经立案侦查。张任平表示,目前已经成立专案组,“整个事件”被立案侦查。

至于丽丽的父亲支付阿红安葬费一事,记者于9月27日18时联系凤凰县公安局。由于公安局已经下班,记者尚未得到回复。

警方通报

2010年9月4日,邱某和朋友侯某、林某、杨某从吉首来到凤凰县游玩。4人到凤凰后,由林某在凤凰的朋友安排一起吃了午饭,席间几人喝了酒。饭后,邱某、侯某、林某、杨某、韩某、隆某、王某等7人一起到“万紫千红”KTV包厢唱歌,到包厢后韩某邀约朋友龚某、徐某一起来玩。在唱歌过程中,杨某及隆某先行离开。邱某与侯某等人在包厢内继续喝酒,而后,由林某等几人将邱某、侯某送到天下凤凰大酒店9楼开了四间房休息。在房中,韩某等人多次猥亵邱某并欲与其发生关系,邱某从房间逃离后,从9楼走廊边的窗户跳下,当场死亡。经查,死者基本情况:邱某,女,16岁,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浮屠镇人。

本案涉案人员林某(男,40岁,凤凰县竿子坪乡人,在竿子坪修车)、王某(男,34岁,凤凰县沱江镇人,凤凰县公交车司机)、韩某(男,34岁,凤凰县沱江镇人,凤凰县公交车司机)、龚某(男,32岁,凤凰县沱江镇人,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徐某(男,32岁,凤凰县沱江镇人,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协警),已涉嫌犯罪。9月8日,凤凰县公安局依法对林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此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凤凰县政法委组织相关部门正在有序处理善后工作。

少女资料

跳楼的少女邱阿红(化名)是阳新县浮屠镇人。父亲49岁,阿红还有三个姐和一个哥哥,她在家里是老幺,大姐二姐均已出嫁,哥哥大学刚毕业,在深圳工作。三姐成绩优秀,2009年考上阳新县一中。

母亲曹阿姨含泪介绍,小女儿从小乖巧听话,还未成年便已懂事,每次放学回到家里,总是在父母身边忙前忙后。

2009年读初二的阿红见三姐学习成绩优秀,看到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想替日渐老去的父母减轻负担,便自己辍学回家,准备打工挣钱资助姐姐上学。2010年过年后,正月初九,阿红就随老乡一起到温州一家服装厂打工。

阿红2010年8月份还给母亲打了电话,说她已积攒了2000元钱,并打算寄回来给三姐当学费。2010年8月24日,她又打电话告诉家里,因同事湖南妹子丽丽要送10岁的弟弟回家上学,约她帮忙一起送,并给她买好了到湖南的车票。

在电话中,曹阿姨劝女儿不要去,但阿红碍于好朋友面子,最后还是去了,母亲叮嘱她注意安全,少玩几天便返厂上班。女儿满口答应,但谁知这竟是一条不归路。

家人维权

事件发生后,少女家人到了凤凰后,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负责人接待了他们,并介绍了案情,该县政法委一负责人也接待了他们,准备给他们安葬费及部分赔偿金6万元,并且要先火化再谈赔偿,阿红的父亲和哥哥没有接受。

为了替女儿维权,他们在当地请了律师,并付了律师费2万元。食宿几天,跑来跑去又花了1万余元。“这些钱都是借来的!”阿红的父亲介绍,今年洪水将承包的28亩鱼塘淹没,投入的鱼苗全部跑光,直接损失4万多元。这对于农户来说,“简直是致命打击!”

他们要求尸检,检查阿红在KTV喝的酒里有没有被下什么药。直到8日,当地警方才送检。

现在,因所借来的钱花光,他们只好于21日下午回到老家,等待警方的检验结果。

警方回复

一交警一协警涉案被拘

网帖流传多日,事情真相依旧不明。2010年9月21日晚,心急的网友直接将质询发到了凤凰县政府官网的“县长信箱”内,向县长追问:“天下凤凰跳楼事件是真是假?” 发帖网友说,最近闹得沸沸腾腾的跳楼事件,我们想知道到底是为什么,我们想知道真相!

案件已破嫌犯被捕

22日,凤凰县公安局在凤凰官网的“县长信箱”中答复了网友的提问,正式回应了网传的“跳楼事件”。

凤凰县公安局发布的“凤凰县 ‘9·4’案件事实真相”中提到,2010年9月4日下午7时许,凤凰县天下凤凰大酒店发生一起女青年跳楼死亡事件。2010年9月5日,县公安局成立“9·4”专案组展开侦查,9月8日案件已成功侦破,林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

案件质疑

家属质疑

得到这5名犯罪嫌疑人被批捕的消息后,邱阿红的家属表示,一定要将他们绳之以法,并对此案的处理提出几点质疑。

疑点一:未成年为何通报成年?

凤凰县公安局在网上的公告称,“9月4日晚7时许,凤凰县天下凤凰大酒店发生一起女青年跳楼死亡事件。”邱永贵说,明明女儿才16岁,还未成年,怎么就成女青年了?

疑点二:为何要重新尸检?

9月13日,凤凰县公安局称此案移交到湘西自治洲公安局侦办,要进行二次尸检。家属并没有要求,为何警方要做第二次尸检?警方在第一次调查中是不是遗漏了有关送检项目?

疑点三:为何不及时通知家属?

9月4日,邱阿红跳楼身亡,直到9月6日下午,家人才得到消息。邱永贵说,出事时,女儿身边就有身份证、手机等物品,警方很容易找到家人的联系方式,为何要拖延两天才通知?

疑点四:鉴定结果为何迟迟不公布?

9月13日,案情通报会上,凤凰县政法委负责人承诺于9月14日出鉴定结果,为何至今没有下文?

疑点五:警方通报为何避重就轻?

9月13日,警方向家属及律师通报案情,明确表示邱阿红跳楼前被人强奸。9月20日,凤凰县公安局通报案情时,为何只表述为猥亵?

网友质疑

疑点一:凤凰县公安局在长达16天后才发出的“9·4案件事实真相”通报中,对事件表述及定性语为“韩某等人多次猥亵邱某并欲与其发生关系”,“涉嫌犯罪”,“依法对林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嫌疑人到底涉嫌犯的什么罪,韩、林二人究竟谁主谁从,这些要素为何如此含糊,警方行文措词为何如此有失严谨?

疑点二:分别身为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协警的龚某和徐某,与当地修车的林某、开公交车的韩某等人到底什么关系,是不是相互勾结的流氓涉黑团伙?为何对5名涉案人员排序中,将他们的名字排在最后,他们在事件中究竟实施了哪些行为,两人到底属主犯还是从犯,其在此案中的性质如何认定?

疑点三:媒体披露死者家属到了凤凰后,该县政法委一负责人接待了他们,准备给他们安葬费及部分赔偿金6万元,并且要先火化再谈赔偿,阿红的父亲和哥哥没有接受。当地政法委如此处理是否符合办案程序,赔偿金谁出?

疑点四:家属要求尸检,检查死者在KTV喝的酒里有没有被下什么药。为何直到8日,当地警方才应其要求送检。难道这不是警方侦查此案所必须主动采取的关键环节吗?与邱某同行的另一女孩也被性骚扰,同起案件为何不能同时公布调查结果?事发酒店为何对被害人的求救无动于衷,它在此案中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

疑点五:事发的天下凤凰大酒店9月27日向媒体发出声明,特别强调该酒店的客房、走廊等均为封闭模式,窗户安装有固定玻璃,只留有安全尺寸的活动通风口,空隙间距只有15厘米,正常成年人无法穿越,邱阿红坠楼的通风口也为15厘米。15厘米的空隙钻出去一个即将成年的人,这是一个谜,而比这个谜更令人困惑的是,侦办此案的凤凰警方对这个大疑点,一点儿都不感兴趣。此前,阿红的家人就质问此疑点,说她钻过这个缝隙不可想象,何况她身材稍胖。然而,凤凰警方始终咬紧牙关,就是一个字不回应,坚称受害人是跳楼自杀。如此看来,难道“凤凰女”阿红真是身怀“缩骨功”绝技?

疑点六:据此前媒体报道,当日下午6时43分,阿红(跳楼少女)从房间里跑了出来,神色慌张,但是,后面跟了两男子,又将她拉回房间。没过多久,便从9楼走廊尽头的窗户跳楼。该少女为什么会选择跳楼是案情的关键,既然被迷奸后的少女第一次走出房间有视频为证,第二次走出房间到走廊尽头的视频何在?为什么当地警方丝毫不敢提及?既然不是从房间的窗户跳出去的,莫非这名少女是自已飞到走廊的窗口的?

后续进展

凤凰县“9·4”案件发生以来,省州县三级公安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一是成立了专案组,截止2010年9月27日,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二是依法办案,对涉案民警决不姑息迁就,坚决依法处理。现已对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刘云给予了免除职务处分。凤凰县公安局党委正在组织对全县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队伍教育整顿。三是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全力做好被害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政委免职

29日,记者从湘西州委政法委获悉,凤凰县“9·4”案件启动行政问责,凤凰县公安局政委王承虎被免职,给予凤凰县公安局局长郑军行政记过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分。 “9·4案件发生后,湘西州、凤凰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依法追究涉案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绝不姑息袒护。目前,对5名涉案人员已依法逮捕。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在公安队伍管理中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的凤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刘云、凤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龙江予以免职,对分管交警工作的凤凰县公安局政委王承虎予以免职,对凤凰县公安局局长郑军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同时,为严格公安队伍管理,深刻吸取教训,严防发生类似事件,坚持从严治警,州公安局已派出工作组,帮助指导县公安局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深入查摆公安队伍中存在的思想、作风、纪律、执法问题,努力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坚强警队。

判决结果

一审公开宣判

新华网湖南凤凰10月31日电(记者明星、帅才)10月31日上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凤凰县人民法院就凤凰“少女跳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4日,被告人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和王凯采取暴力、胁迫及投放“K粉”等手段,欲与被害人邱某某、侯某发生性关系,虽因被害人强烈反抗等原因未得逞,但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5名被告人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了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

据此,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义、龚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韩晓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徐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5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44元。

判决解析

昨日,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田环,针对此案的定罪理由做了解释。

田环在一审宣判中说,5名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由于两名被害人坚决不从和强烈反抗及被害人邱某某跳楼身亡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被告人林义首先提起寻找毒品“K粉”,带被害人侯某到犯罪地点,在邱某某拒绝与龚丞发生性关系时,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对方,直接导致邱某某跳楼身亡,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

被告人龚丞积极联系并找到毒品“K粉”,提供犯罪场所,在林义暴力威逼被害人邱某某后,仍企图与邱某某发生性关系,直接导致被害人邱某某跳楼身亡,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被告人韩晓东寻找并往啤酒杯中投放毒品“K粉”,违背妇女意志企图强行与被害人侯某发生性关系,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被告人徐磊提供作案工具毒品“K粉”,与他人一起利用“K粉”实施犯罪,强迫被害人邱某某与龚丞发生性关系,导致邱某某跳楼身亡,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被告人王凯意图在被害人意识与反抗能力因“K粉”削弱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法院据此认定,5名被告人均为此案主犯。

田环说,5名被告人以暴力、胁迫及投放毒品“K粉”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两名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共同强奸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邱某某坠楼身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强奸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少女家属态度

《北京青年报》报讯(记者 周春林) 昨天法院宣判后,被害方律师认为这一判决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死者邱阿红(化名)的家属也认为该判决公平公正,不会主动提起上诉。被害人邱阿红的律师唐远瞩告诉记者,比照宣判前透露出来的信息,这一判决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第一,这5人意欲强奸的对象是未成年少女;第二,作案手段性质恶劣;第三,有警察涉案其中,知法犯法;第四,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这四点都符合加重处罚的情节,因此并不算重。但根据现有证据,法庭认定5名犯罪人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原告家属最初提出的诉讼请求是50万,其中包括15万的精神损失费,但最终法庭没有支持这一诉求。而凤凰县政府此前已经垫付了一笔民事赔偿款,至于相差部分如何处理,应该以当初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准。

被害少女邱阿红的哥哥邱昌鹏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认为它“公平公正”。“毕竟他们造成了人死亡这个严重的后果,必须给我们一个交代。”对于妹妹是否被强暴,他说只能相信科学和证据。他唯一担心的是“对方可能会提起上诉”,他们能做的就是正面应对。他最后向所有关心这起案件的媒体和网友表示感谢。

法院:少女跳楼案详情公布

新华社电(记者 明星 帅才)经湘西州中院审理查明,湖北省阳新县16岁少女阿红在浙江省温州打工期间,2010年8月21日,阿红应侯某、杨杰等人之邀来到湖南省吉首市凤凰县游玩。

9月4日12时许,林义、杨杰、阿红和侯某等4人来到凤凰,由被告人王凯、韩晓东等人接待。14时30分许,几人吃完饭后,来到凤凰县城“万紫千红”KTV包厢唱歌。

不久,杨杰先行离开。在唱歌的过程中,林义对王凯和韩晓东说:搞点K粉(化学名称氯胺酮)让邱阿红和侯某吃,她们才放得开,才有机会“上路子”。

3人商议好后。林义先后要求王凯和韩晓东联系K粉。韩晓东即给被告人龚丞打电话,龚丞在明确意图后,即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徐磊,要徐磊带K粉去KTV。两人来到KTV包厢,将两小包K粉交给韩晓东。韩晓东趁阿红和侯某不备,将K粉放入两杯啤酒中。随着药性的发作,阿红、侯某开始呕吐,阿红已经不能站立。

在韩晓东提议下,龚丞在“天下凤凰大酒店”订了4间房。在“天下凤凰大酒店”房间,韩晓东企图同侯某发生性关系,因遭到侯某的拒绝和反抗而未得逞。

龚丞、徐磊和林义在另一房间要求阿红洗澡时不能关闭洗漱间的窗帘,遭到阿红拒绝。随后,林义对邱阿红进行殴打、猥亵和语言威胁。

此后,龚丞企图与阿红发生性关系,遭到阿红拒绝与反抗。18时42分,阿红趁龚丞、徐磊不备,逃出929房间,沿宾馆北侧走廊小跑,18时42分56秒跑至907房间对面的走廊窗户处,18时43分爬上9楼窗户处跳下,坠地死亡。

“天下凤凰大酒店”员工发现阿红坠地死亡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9月6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吉首市乾州市场将被告人林义抓获归案。9月8日凤凰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韩晓东、龚丞、徐磊、王凯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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